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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旗挑战美国法律
王劲颖
刊名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1999-12-30
期号1999年06期页码:110-112
关键词花旗集团 全能银行 分业经营 商业银行 投资银行 保险公司
ISSN号1007-9556
英文摘要花旗公司和旅行者公司两家组成花旗集团,向《1933 年银行法》(即《格拉斯———斯迪格尔法案》) 和《1956 年银行法》( 即《银行控股公司法案》) 提出了全面彻底地挑战。合并的背景是美国银行业正面临内忧外患,国内市场:两面受敌;国际市场:节节败退。新生的花旗集团具有“四化”优势:规模化优势,全能化优势,信息化优势,互补化优势。此次合并大大加速了美国银行立法的改革,诞生了1998 年《金融服务业法案》和1999 年《金融现代化法案》,终止了商业银行、投资公司和保险公司分业经营的传统方式,为美国金融业的发展铺平了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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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内容类型期刊论文
源URL[http://10.2.47.112/handle/2XS4QKH4/29619]  
专题上海财经大学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财政系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王劲颖. 花旗挑战美国法律[J].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1999(1999年06期):110-112.
APA 王劲颖.(1999).花旗挑战美国法律.山西财经大学学报(1999年06期),110-112.
MLA 王劲颖."花旗挑战美国法律".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1999年06期(1999):1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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