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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与民事诉讼时效冲突探析
吴文芳
刊名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3-11-20
期号2013年06期页码:120-126
关键词劳动争议 仲裁时效 诉讼时效 时效审查
ISSN号1008-4622
英文摘要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在本质上属于消灭时效,在实体效力上具有消灭诉权的效果,在程序上则体现为仲裁机构依职权主动审查时效。与民事诉讼时效制度"弱效力模式"相比,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属于消灭时效中的"强效力模式"。两者差异的根源在于劳动法与民法对公权力干预程度存在区别。在一裁两审的架构下,这两种时效模式衔接不畅,导致法官与仲裁机关在主动审查时效以及处理继续性债权请求权时尺度不一。为妥善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制度层面对劳动仲裁与诉讼时效的冲突问题予以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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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内容类型期刊论文
源URL[http://10.2.47.112/handle/2XS4QKH4/16399]  
专题上海财经大学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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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7714
吴文芳.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与民事诉讼时效冲突探析[J].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2013年06期):120-126.
APA 吴文芳.(2013).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与民事诉讼时效冲突探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06期),120-126.
MLA 吴文芳."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与民事诉讼时效冲突探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3年06期(2013):1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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