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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公益诉讼制度建构的理论证成
刘水林; 郜峰
刊名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4-12-20
期号2014年06期页码:81-88+96
关键词公益诉讼 原告资格 诉讼模式
ISSN号1009-0150
DOI10.16538/j.cnki.jsufe.2014.06.005
英文摘要法学界一般把公益诉讼看作是民事公益诉讼,其实,公益诉讼是不同于群体性民事诉讼(如代表人诉讼)的一种新型诉讼形式,其适用于损害众多人利益的违法行为引起的纠纷,其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因而,赋予主体原告资格,并不一定需要其与诉讼所纷争的利益具有直接利益关系。证券纠纷的特点,以及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现状和法律制度环境,决定了在我国未来拟建构的证券公益诉讼制度中,原告资格应依法得到证券投资者保护组织的许可为宜。具体的诉讼制度可采取团体公益诉讼与示范公益诉讼相结合的二元诉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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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内容类型期刊论文
源URL[http://10.2.47.112/handle/2XS4QKH4/15266]  
专题上海财经大学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刘水林,郜峰. 我国证券公益诉讼制度建构的理论证成[J].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4(2014年06期):81-88+96.
APA 刘水林,&郜峰.(2014).我国证券公益诉讼制度建构的理论证成.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4年06期),81-88+96.
MLA 刘水林,et al."我国证券公益诉讼制度建构的理论证成".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4年06期(2014):81-8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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