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回填:民法总则中的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一般规则 | |
李宇 | |
刊名 |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
2017-05-20 | |
期号 | 2017年03期页码:18-34 |
关键词 | 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 数据电文 沉默 |
ISSN号 | 1008-4622 |
英文摘要 | 《民法总则》重构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确立意思表示一般规则,具有回填基础规范的意义。法律行为成立要件规范,彰显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的区分,解释适用法律行为效力规范时,应注意其逻辑上的限定,区别法律行为当事人为二人的情形和三人以上的情形。法律行为成立时生效,成立即推定为有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的生效,在未指定接收系统的情形,本法改变了旧法的规定,更为合理。以公告方式作出意思表示的,应仅限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可用公告的情形,以防滥用。认定沉默视为意思表示,限于严格的例外情形,以免损害意思自治。 |
URL标识 | 查看原文 |
语种 | 中文 |
内容类型 | 期刊论文 |
源URL | [http://10.2.47.112/handle/2XS4QKH4/12598] |
专题 | 上海财经大学 |
作者单位 |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李宇. 基础回填:民法总则中的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一般规则[J].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2017年03期):18-34. |
APA | 李宇.(2017).基础回填:民法总则中的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一般规则.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03期),18-34. |
MLA | 李宇."基础回填:民法总则中的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一般规则".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7年03期(2017):18-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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