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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回填:民法总则中的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一般规则
李宇
刊名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7-05-20
期号2017年03期页码:18-34
关键词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 数据电文 沉默
ISSN号1008-4622
英文摘要《民法总则》重构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确立意思表示一般规则,具有回填基础规范的意义。法律行为成立要件规范,彰显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的区分,解释适用法律行为效力规范时,应注意其逻辑上的限定,区别法律行为当事人为二人的情形和三人以上的情形。法律行为成立时生效,成立即推定为有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的生效,在未指定接收系统的情形,本法改变了旧法的规定,更为合理。以公告方式作出意思表示的,应仅限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可用公告的情形,以防滥用。认定沉默视为意思表示,限于严格的例外情形,以免损害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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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内容类型期刊论文
源URL[http://10.2.47.112/handle/2XS4QKH4/12598]  
专题上海财经大学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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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宇. 基础回填:民法总则中的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一般规则[J].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2017年03期):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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