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碳交易税收协定问题与中国的对策 | |
邹赛男 | |
刊名 | 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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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8 | |
期号 | 2017年07期页码:65-69 |
关键词 | 碳交易所得 税收协定 营业利润 不动产 航空运输 |
ISSN号 | 1001-490X |
DOI | 10.16059/j.cnki.cn43-1008/c.2017.07.008 |
英文摘要 | 碳交易税收协定问题主要是税收条约的解释学问题,解决方案有OECD方案和联合国方案两种。OECD方案区分了一般碳交易所得与特殊碳交易所得两大类,并将税收管辖权分别划给了来源地国与特殊管辖地国;联合国方案则认为碳交易所得应为营业利润,由来源地国行使税收管辖权。我国是CDM信用额交易的来源地国,即将建成全球最大的碳交易市场,选取联合国方案有利于保障涉外碳交易所得的税收权益。 |
URL标识 | 查看原文 |
语种 | 中文 |
内容类型 | 期刊论文 |
源URL | [http://10.2.47.112/handle/2XS4QKH4/12394] ![]() |
专题 | 上海财经大学 |
作者单位 | 1.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2.维也纳经济大学奥地利与国际税法学院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邹赛男. 涉外碳交易税收协定问题与中国的对策[J]. 求索,2017(2017年07期):65-69. |
APA | 邹赛男.(2017).涉外碳交易税收协定问题与中国的对策.求索(2017年07期),65-69. |
MLA | 邹赛男."涉外碳交易税收协定问题与中国的对策".求索 .2017年07期(2017):65-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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