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信息权的基本范畴 | |
叶名怡 | |
刊名 | 清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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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5 | |
期号 | 2018年05期页码:143-158 |
关键词 | 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权 权能 知情同意权 删除权(被遗忘权) |
ISSN号 | 1673-9280 |
英文摘要 | 个人信息有多种分类学,从规范性角度可将其分为敏感信息和一般信息,二者差异因数据画像技术而缩小,但仍是法律上最重要的分类。个人信息属于人格要素,其内涵明确,外延清楚,可为他人行为设定禁区,可以成为一项具体人格权。但该权利属于绝对权,而非支配权,承认个人信息权并不会带来信息交流停滞。个人信息权兼含财产利益,它是数据财产权的前提和基础。个人信息权以知情同意权为基础,可衍生出访问权、可携带权和收益权等积极权能,同时具有更正权、限制或反对处理权以及删除权(被遗忘权)等消极权能;这些都只是个人信息权的权能,本身并不能成为独立的民事权利。民法典应当完善个人信息权的权能体系。 |
URL标识 | 查看原文 |
语种 | 中文 |
内容类型 | 期刊论文 |
源URL | [http://10.2.47.112/handle/2XS4QKH4/11244] ![]() |
专题 | 上海财经大学 |
作者单位 |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叶名怡. 论个人信息权的基本范畴[J]. 清华法学,2018(2018年05期):143-158. |
APA | 叶名怡.(2018).论个人信息权的基本范畴.清华法学(2018年05期),143-158. |
MLA | 叶名怡."论个人信息权的基本范畴".清华法学 .2018年05期(2018):143-1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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