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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律“传送带”模式的阻滞效应及其化解
胡苑
刊名政治与法律
2019-05-05
期号2019年05期页码:133-144+95
关键词环境法 传送带模式 环境立法 环境执法 环境治理
ISSN号1005-9512
DOI10.15984/j.cnki.1005-9512.2019.05.011
英文摘要环境法律及其实施具有高密度事前管控、涉多元正当利益衡平以及高度专业化、技术化等特性,传统的法律"传送带"模式将环境执法机关作为立法机关的附庸,导致了立法对环境执法的有效规范供给不足,法规范所传送的内容受限形成的环境执法僵化,以及立法内容抽离场域而不具有可实现性等阻滞效应。为应对"传送带"模式下环境立法和环境执法链接不畅、环境法治受限等问题,环境法规范模式需要从立法中心主义逐步向规制中心主义转型,即在环境事项上的权力配置逐步由立法机关主导转向规制机关主导,环境法律规则主要在行政阶段产生并由执法机关采用更有效的方式实施,以实现更加灵活和更具适应性的规则生成机制和规制执法机制,同时通过现有的司法体系和社会自我规制力量,为这一转型提供缓和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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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内容类型期刊论文
源URL[http://10.2.47.112/handle/2XS4QKH4/10568]  
专题上海财经大学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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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苑. 环境法律“传送带”模式的阻滞效应及其化解[J]. 政治与法律,2019(2019年05期):133-144+95.
APA 胡苑.(2019).环境法律“传送带”模式的阻滞效应及其化解.政治与法律(2019年05期),133-14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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