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RC  > 上海财经大学  > 上海财经大学
资产证券化中的权利转让与“将来债权”让与——评“平安凯迪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执行异议案
朱晓喆
刊名财经法学
2019-07-15
期号2019年04期页码:142-160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基础资产 权利转让 将来债权
ISSN号2095-9206
DOI10.16823/j.cnki.10-1281/d.2019.04.012
英文摘要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和偿付的根本保障是基础资产的独立性。基础资产的权利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是原始权益人将资产从自身分离并形成信托财产的重要步骤,从而实现基础资产的法律风险隔离。若原始权益人以将来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债权转让的时间应如此认定:如果是"有基础的将来债权"让与,在债权实际发生时,受让人直接取得债权,其法律效果溯及到债权让与合意之时,从而不妨碍基础资产的法律风险隔离;而"纯粹将来债权"的让与,受让人须通过让与人间接地取得,不具有溯及的效力。我国民法典分编的制定,应统合规定各类现存债权、将来债权和收益权,采取权利让与登记公示制度,以便于资产证券化及其他金融交易的顺利展开。
URL标识查看原文
语种中文
内容类型期刊论文
源URL[http://10.2.47.112/handle/2XS4QKH4/10360]  
专题上海财经大学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朱晓喆. 资产证券化中的权利转让与“将来债权”让与——评“平安凯迪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执行异议案[J]. 财经法学,2019(2019年04期):142-160.
APA 朱晓喆.(2019).资产证券化中的权利转让与“将来债权”让与——评“平安凯迪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执行异议案.财经法学(2019年04期),142-160.
MLA 朱晓喆."资产证券化中的权利转让与“将来债权”让与——评“平安凯迪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执行异议案".财经法学 .2019年04期(2019):142-160.
个性服务
查看访问统计
相关权益政策
暂无数据
收藏/分享
所有评论 (0)
暂无评论
 

除非特别说明,本系统中所有内容都受版权保护,并保留所有权利。


©版权所有 ©2017 CSpace - Powered by CSpa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