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中的权利转让与“将来债权”让与——评“平安凯迪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执行异议案 | |
朱晓喆 | |
刊名 | 财经法学 |
2019-07-15 | |
期号 | 2019年04期页码:142-160 |
关键词 | 资产证券化 基础资产 权利转让 将来债权 |
ISSN号 | 2095-9206 |
DOI | 10.16823/j.cnki.10-1281/d.2019.04.012 |
英文摘要 |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和偿付的根本保障是基础资产的独立性。基础资产的权利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是原始权益人将资产从自身分离并形成信托财产的重要步骤,从而实现基础资产的法律风险隔离。若原始权益人以将来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债权转让的时间应如此认定:如果是"有基础的将来债权"让与,在债权实际发生时,受让人直接取得债权,其法律效果溯及到债权让与合意之时,从而不妨碍基础资产的法律风险隔离;而"纯粹将来债权"的让与,受让人须通过让与人间接地取得,不具有溯及的效力。我国民法典分编的制定,应统合规定各类现存债权、将来债权和收益权,采取权利让与登记公示制度,以便于资产证券化及其他金融交易的顺利展开。 |
URL标识 | 查看原文 |
语种 | 中文 |
内容类型 | 期刊论文 |
源URL | [http://10.2.47.112/handle/2XS4QKH4/10360] |
专题 | 上海财经大学 |
作者单位 |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朱晓喆. 资产证券化中的权利转让与“将来债权”让与——评“平安凯迪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执行异议案[J]. 财经法学,2019(2019年04期):142-160. |
APA | 朱晓喆.(2019).资产证券化中的权利转让与“将来债权”让与——评“平安凯迪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执行异议案.财经法学(2019年04期),142-160. |
MLA | 朱晓喆."资产证券化中的权利转让与“将来债权”让与——评“平安凯迪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执行异议案".财经法学 .2019年04期(2019):142-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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