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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换商户支付二维码侵犯商户应收款的犯罪定性
张开骏
刊名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8-03-15
期号02页码:107-119
关键词偷换二维码 扫码付款 诈骗罪 盗窃罪 侵占罪
ISSN号1674-9502
英文摘要偷换商户支付二维码、侵犯商户应收款的案件中,被害人是商户,财产对象是顾客的支付款这一财产性利益。不成立诈骗罪的关键在于:顾客只对商户存在认识,只有将支付款转移给商户的处分意识,他也不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商户不存在面向行为人的处分行为和处分意识。不成立盗窃罪的关键在于:支付款自始至终没有进入商户的账号,而是直接进入了行为人的账号,商户没有占有过支付款,不符合盗窃罪侵害占有、建立新的占有的行为本质。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和法益保护主义,本案可以解释成立侵占罪,根据在于:行为人对非法取得的商户财产负有返还义务,拒不返还的符合侵占罪本质;盗窃罪或者诈骗罪后占有他人财物的,作为共罚的事后行为被包括评价了,但是一旦先前行为不符合盗窃罪或者诈骗罪,事后的侵占行为有必要认定为独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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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种中文
内容类型期刊论文
源URL[http://10.2.47.112/handle/2XS4QKH4/8623]  
专题上海财经大学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张开骏. 偷换商户支付二维码侵犯商户应收款的犯罪定性[J].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8(02):107-119.
APA 张开骏.(2018).偷换商户支付二维码侵犯商户应收款的犯罪定性.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02),107-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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