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空气法案》的效力 | |
Bill Thomas Peter Esq ; 郑倩 ; 林细细 | |
2012-02 | |
关键词 | 修正案 清洁空气法 公共设施 污染排放 二氧化硫 限额 污染问题 环境保护 空气污染物 公共事业 |
英文摘要 | <正>一、背景1990年11月15日,布什总统签署了《1990清洁空气法修正案》。该修正案主要目的是减少那些可能导致酸雨的污染物,它还涉及到其他空气污染问题,包括臭氧层的破坏。该修正案开出了189个有害空气污染物的清单,并要求国家环境保护暑(EPA)必须自修正案颁布实施之日起十年内为这些污染物建立"最大可行控制技术"的标准。新法案的批评者们则认为:《1990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实施后,工业每年估计需要花费250亿美元用于治理污染,因此,这是近年来最为昂贵的一项环境立法。 |
语种 | 中文 |
出版者 | 经济资料译丛编辑部 |
内容类型 | 期刊论文 |
源URL | [http://dspace.xmu.edu.cn/handle/2288/14174] |
专题 | 经济学院-已发表论文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Bill Thomas Peter Esq,郑倩,林细细. 《清洁空气法案》的效力[J],2012. |
APA | Bill Thomas Peter Esq,郑倩,&林细细.(2012).《清洁空气法案》的效力.. |
MLA | Bill Thomas Peter Esq,et al."《清洁空气法案》的效力".(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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