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部民族地区的自治立法 | |
谭洁 | |
2015-12-18 ; 2015-12-18 | |
关键词 | 西部 民族地区 自治立法 |
中文摘要 | 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自治权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法规的权力。它具有立法内容特别、立法层次特别、立法主体特别、立法的表现形式特别等特点。通过对广西、云南两地的调研我们发现,西部民族地区自治立法中存在着民族自治立法体系不健全、内容缺乏针对性与民族特色、立法机关立法理念不强、缺乏自治立法的积极性,自治立法工作仍然较为滞后等问题,其成因是:西部民族地区自治立法的依据不够明确,缺乏操作性;上级部门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工作重视、支持不够;对西部民族地区区情的调查和研究还不够深入;西部民族地区自治立法的立法者整体素质不高,所使用的立法技术相对落后。;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6XFX002)阶段性成果 |
语种 | 中文 |
出版者 |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
其他责任者 | 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 |
内容类型 | 期刊论文 |
源URL | [http://ir.calis.edu.cn/hdl/530500/6344] |
专题 | 广西民族大学 |
推荐引用方式 GB/T 7714 | 谭洁. 论西部民族地区的自治立法[J],2015, 2015. |
APA | 谭洁.(2015).论西部民族地区的自治立法.. |
MLA | 谭洁."论西部民族地区的自治立法".(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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